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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0-09-04 访问量:5264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着力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本规定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制定《基准规定》的意义
(一)执法一把尺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表面是罚多罚少的问题,内核是公平问题。统一执法标准带来的优势显而易见:规范市场环境,压缩弹性空间,避免乱执法等。《裁量基准》的出台,也让跨界执法不仅形式上统一,执法尺度也一致。
(二)制度化创新破题点
        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要求,沪苏浙皖同步开展统一标准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修)订,有利于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的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三)响应形势号角声
        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调整完善,处罚金额上限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裁量范围扩大,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指引和规范。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也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二、《基准规定》正式施行后请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遵照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三、《基准规定》的主要内容
        《基准规定》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裁量基准模式、裁量因素、裁量表种类、裁量步骤、监督检查等内容。附件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表包括26张专用裁量表和1张通用裁量表。专用裁量表分别针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现场检查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做到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全覆盖,基本覆盖本省历年环境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
四、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和规模存在差异在裁量中予以体现
        《基准规定》第八条规定了允许设区的市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及规模等实际,在裁量表确定的基础上调整(增加或减少)罚款金额,调整幅度(增加或减少的金额)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内,调整后的金额不得低于或者高于法定罚款数额。作出相应调整的规定应当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五、《基准规定》施行的期待与展望
        执法标准统一后,三省一市就能在行政处罚上给出相对一致意见。但要真正打破行政壁垒,推动区域环境治理一体化,仅靠统一执法还不够。实施统一的《裁量基准》,是用“一把尺子”加强生态环境的执法监管。今后还要形成“一套标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张网”和“一个平台”监测评估区域生态环境状况,让区域联防联治效果更强,环境监管的通道开得更宽。